“沒想到這么快就能拿回被侵占的資金,太感謝民警同志了!”12月4日,在那曲市公安局舉行的“11·15”職務侵占案涉案財物發還儀式上,受害單位代表從民警手中接過全額追回的960484元錢款時,激動地說道。儀式現場,涉案現金經過仔細清點后整齊碼放,那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將其逐一正式移交。

據悉,自“11·15”職務侵占案立案以來,那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迅速行動,圍繞涉案資金流向深入偵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涉案資金的全額追繳。辦案民警表示,此次案件的成功偵辦,是公安機關精準適用法律、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也是維護市場公平誠信秩序的生動實踐。
本案中涉及的職務侵占罪,與公眾常聽到的貪污罪有何不同?辦案民警解釋道,兩罪在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財物這一表現上有相似點,但其性質與法律適用存在根本區別。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該罪名侵害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法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則主要限于公司、企業或其他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侵害的客體主要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以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管理秩序,該類案件由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偵查。




